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二、本件原告韓林梅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被告曾秀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原告韓林梅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被告曾秀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宗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習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東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
70歲,僅因車輛座位擁擠所生誤會,即心生不滿,率然持剪刀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次參考被告始終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並酌其前有妨害名譽
聲請人自訴之犯罪事實,前經本院於89年9月30日以89年度自更字第36號加以審理,受命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訊問及調查結果,以聲請人未能提出被告有傷害、妨害名譽
五、本院之判斷:㈠兩造為高中同學,前因系爭言論A而衍生妨害名譽糾紛,被上訴人並因而經前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復經前案民事判決命其給付上訴人2萬元及利息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5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書永輔佐人王仁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另被告前有妨害名譽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因對其男性友人吳啓禎前女友甲○○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OO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二、經查,被告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判決無罪在案,但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素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我國在面對言論自由保障與有效名譽保護的基本權利衝突時,刑法分則第27章有關妨害名譽的處罰類型,只有侮辱罪與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3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映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509號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90號中華民國
⒊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偽造文書、護照條例、妨害名譽、過失傷害、毒品、公共危險、傷害、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毀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按指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前科案件
另酌以被告犯後否認此部分之犯罪;被告之犯罪動機、違反保護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之情狀,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A06、A2、朱家裕、A04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