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另酌以被告犯後否認此部分之犯罪;被告之犯罪動機、違反保護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之情狀,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A03、A7、A04、A06達成和解。
另酌以被告犯後否認此部分之犯罪;被告之犯罪動機、違反保護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之情狀,及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A03、A7、A04、A06達成和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47號原告王聖富被告吳啓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30號(即114年度審簡字第1928號)妨害名譽案件
二、本件原告係於本院刑庭113年度易字第659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判決被告無罪,此有該案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彭如鈴被告高雄女子監獄新生房編號727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翊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9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啓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又被告具備一定經濟能力,且本案塑膠椅價值不高,然犯後不僅未積極賠償員林地藏庵之損害,遲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否認毀損之犯行,犯後態度尚非良好;復衡量被告歷有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上易字第4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36號聲請人徐倩玉代理人趙友貿律師黃柏融律師被告周慧怡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⒉再者,原告前以本件起訴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8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偵查案卷核閱無訛,
」、「沒見過把下流齷齪當幽默的」等文字,未提及任何人姓名或稱號,被告魏建彰於前揭貼文下留言:去遛俊傑時碰到黑社會比進那包廂安全多了等語,亦未針對任何人,自無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恩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張紫涵(地址詳卷)被告陳觀羽(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基簡字第799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黃美梧自訴代理人林幸頎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乙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邱柏瑜(涉嫌跟蹤騷擾防制法、恐嚇、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男女朋友,被告因邱柏瑜與代號AE000-K113161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6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麗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7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譽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觀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然被上訴人也沒有寄過通知書給上訴人,是公務人員等涉有聯合侵害上訴人,有共同妨害名譽之事實。
、違反保護令之情狀,告訴人A01、A02所受之傷勢、遭毀損之監視器價值,暨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陳慧晶、A01及A02【陳仲和已歿】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有違反保護令、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