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李淑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李淑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
114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全選任辯護人詹傑翔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四)就聲請人113年1月至11月直播時留言區內容散布之言論顯為被告A02與被告A03所為,其等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此經聲請人提告妨害名譽,駁回處分卻以聲請人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美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況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等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398、2399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又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
-205、321-322頁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非原確定判決基礎9114年12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9982號不起訴處分書(江晃榮告訴徐寶玉妨害名譽事件
(原審易字卷第51頁),再佐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因為我朋友蔡青山之前對張心彤提告妨害名譽,但她都沒去開庭,所以我以為她已經被法院發布通緝了,案發那天剛好在鳥松福德祠遇到她開車經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文泰選任辯護人林德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又原告前對被告公司員工及董事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324號、114年度偵字第19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益徵原告再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名譽受損
二、經查,原告潘慶原因被告吳亮霆之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
㈤本院卷第29頁上方表格是關於被證3中「妨害名譽案」項目之時數表,該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是詹景超(當時為上訴人公司董事長)、詹逸宏(當時為上訴人公司董事)、詹皓鈞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妨害名譽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下稱系爭庭期)中,多次公然指控聲請人有「媒介新冠針害受害人、給律師收費打折」等具體不實言論,為維護法律上審級利益及核對筆錄之完整性,保全廖瑞珠於法庭公開場合涉及妨害名譽及誹謗之言論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即被告江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88年度易字第2365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等,
自訴人李順涼曾於上開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中檢111年度偵字第32298號等),向檢察官聲請要求被告彭光武出庭作證,證明當時確實是林金池向被告彭光武,轉述校長分發要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6號聲請人華秋雄代理人朱龍祥律師被告姜君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四)又原告前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及妨害信用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3694號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亦均認系爭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
三、本件告訴人林耿緯告訴被告詹溢薰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