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源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97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源選任辯護人李進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被告抗辯:確實有推擠原告,對於原告請求的醫療費用,沒有意見,但認為精神慰撫金過高,另妨害名譽公然侮辱部分,已經不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甯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妨害名譽、傷害罪,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二、爰審酌被告有於5年內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其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其智識程度
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40370號被告洪逸群方秋月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谷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58863號被告徐億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80號聲請人郭婕妤代理人林森敏律師被告戴妤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⑵原告主張乙案件部分:查,被告對原告提告之妨害名譽案件固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然原告於該偵查程序中固自承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稱以「有人亂打球,並動態朝向我們丟擲,再十分鐘後警察
4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河宇(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㈡經查,被告前有於114年8月18日向本院對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因原告於113年8月間對伊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芯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802號聲請人黃莓翠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詎古運達明知個人姓名、手機門號及住址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未經同意,不得將個人資料予以蒐集及利用,竟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113
先張貼受理案件證明單,又文字表示原告應謹言慎行等向原告為法律說教之言論,又以文字訊息標著原告後將其向警察局報案之證明截圖後將該圖片內之字體與畫面排版放大以抨擊原告涉嫌對其妨害名譽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等文字之貼文(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傅妤姍之姓名、特徵(半邊正臉照片)、聯絡方式(地址)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傅妤姍。
TRANXUANMAI(中文名:陳春梅)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9樓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40931號被告廖庭毅鄭翊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