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瀚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瀚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因遭提告致犯行發覺之憤怒情緒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程度,所為甚無足取;犯後一再否認犯罪,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實際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與被害人所受侵害程度,兼衡及其前因妨害名譽
⒊又按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
113年度自字第27號自訴人魏貽佯自訴代理人葉鈞律師被告汪佑柏陳柔安選任辯護人周福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中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且有A政黨協助委任從旁輔佐陳述之I代理人在場,情緒受壓迫感較低,內容較為完整;鑒於甲女因本案接連受性別及職權壓力逼迫受身心症所苦,復經陳右豪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屈宜臻被告張雅婷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13號附民原告黃景慧附民被告陳鳳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文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詹博宇被告孫海澎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880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7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紹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秀真因妨害名譽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審理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3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8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海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二、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因友人金家瑞要其前往告訴人住處弄告訴人林桂紅,才實施本案妨害名譽犯行,願意認罪並請求從輕量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A03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當時在酒醉情況下,想到曾聽告訴人的朋友轉述告訴人有吸毒等行為,所以我才會在臉書貼文,要求被告趕快還錢云云。
⒉查本案聲請人所指述相關文字妨害名譽等情,細譯該文字之內容、上下文均非指涉某種特定事實,均系評價或抽象的文字,自非涉及誹謗之範疇,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上訴人即被告張雅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㈢另被告前因與曾交往之女友發生情感糾紛,多次針對不同女性被害人,以散布私密影像及對話紀錄方式,發表載有「性羞辱」內容之社群媒體貼文辱罵被害人,因而涉有妨害名譽等前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5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孝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