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字第1153號刑事判決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等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等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穎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掌摑告訴人之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頰相對輕微腫脹之傷害,實屬不該;並參酌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三、原告前於113年11月14日以被告於113年11月10日在手機遊戲傳說對決中公開留言妨害原告名譽之文字,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三、被告則以:否認有原告主張妨害名譽之行為。系爭答辯狀只是節錄司法判決內文,均得於網路公開檢索,並非被告1人之詞,為被告憲法訴訟權之行使等語置辯。
再被上訴人就系爭貼文內容曾對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罪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提起再議
4.查被告除本案之外,另涉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有上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
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桃園市大園區塔台路,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下稱B車)行駛於同向道路前方之告訴人楊國璋發生行車糾紛(此部分涉及妨害名譽及恐嚇危安罪嫌部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33號聲請人張家安代理人邱懷祖律師被告吳慶杰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王祥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劉志鵬律師李玟潔律師吳語涵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後居孫春華李清俊上一人輔佐人李秀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妨害名譽權之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被告公開刊登原告判決勝訴之啟示或判決書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蓁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SIM卡1張),業經發還予被害人鍾菊英,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查,此部分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輕;再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尚屬平和、竊得財物之價值非低,並考量被告前有妨害名譽
月20日書記官黃永鑫附表:受刑人劉俊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續字第516號被告A05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㈡查告訴人黃佳怡於偵查時具狀稱:「告訴人黃佳怡業於114年3月19日當庭向檢察官提出主張,撤銷誹謗(妨害名譽)告訴;更改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告訴」,此有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可參
⒋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60萬元部分:⑴被告吳錫儒為被告吳戴月卿之夫,其曾基於妨害名譽之惡意,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地下室停車場(即系爭建物)內,向原告的車亂吐檳榔汁、吐痰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