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被告王峙鈜妨害名譽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王峙鈜妨害名譽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才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5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全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三、經查,本件係趙黃秋珠對謝素珍提告妨害名譽及謝素珍告訴趙黃秋珠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謝素珍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趙黃秋珠則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查被告2人有上開妨害名譽之事實,已如前述,堪認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人格尊嚴,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花簡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逸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55號被告王水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㈡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士林地檢信股111年度他字第329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7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18號),且因被告逃匿多時已被通緝在
㈣關於附表編號五部分:原告主張被告向地檢署對翁子騏、張式傑、黃仲輔、邱翊維、曾筱芸等人提出妨害名譽、妨害秘密之刑事告訴、聲請再議等情,並提出附表編號五證據欄所示證據為證,
告周俊男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更一字第7號聲明異議人謝維君受刑人周富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刑事確定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274號原告趙一婷被告宋秉富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月0日生)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嗣原告以其離職後遭被告通報而列入「永慶房屋」黑名單,影響原告名譽為由,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40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
辦法第10條提起申復,並於111年1月20日、2月10日函請被告公司撤銷系爭記點,惟被告公司先111年2月17日函覆略以①原告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②按規定連帶記點應無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芊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