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為妨害名譽、傷害之行為,兩造遂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1日達成和解而簽立和解協議2份
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為妨害名譽、傷害之行為,兩造遂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1日達成和解而簽立和解協議2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怡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滕民荃選任辯護人丁啓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原告對黃杲傑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27號案件(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受理,黃杲傑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案件偵查中稱
徐浩亞另為B群組成員;陳信成分別於「○○市○○區體育桌球委員會」、「○○○○○○○○○○○」擔任主任委員及榮譽理事長;㈡徐浩亞於B群組發表系爭言論;㈢徐浩亞因本件糾紛涉犯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
⑶三則妨害名譽才須民事索賠,妨害自由須附帶民事索賠提告,否則排除損害賠償訴訟,案情反應非如其老鄉所言未擋6號3樓窗戶玻璃,無礙公設則是擋4號窗戶玻璃成阻礙逃生且阻礙開關窗戶撞裂窗戶玻璃
難以追緝詐欺正犯之真實身分,助長詐騙犯罪風氣,所為實不可取,又被告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郭旺璋、被害人張穎昌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前曾有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
是以本難認被告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縱其發言內容用詞遣字令告訴人感到不快,然尚無從據此即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名譽
三、被告2人前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等係犯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更正為「乙○○(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母與甲○○之父陳清標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且乙○○與其母、甲○○與其父均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月英(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英嘉(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原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凱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桂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書記官莊季慈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名譽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稱:上訴人手機遭遠端操控,裝置不明通訊軟體,設定、操作、電話及程式下載皆呈反白,無法操作及刪除,上訴人已有報案並將手機異狀予警察觀看,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重複提告妨害名譽
鄭愷毅鄭愷文鄭鈺穎蔡辰鴻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詎被告明知上情,竟仍基於妨害名譽意思,分別於111年11月22日、12月13日以伊盜領趙永祿存款為由,提出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或告發。
中之4903元,業已交還告訴人,此有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扣押物具領保管單(偵卷第27頁)在卷可憑,惟念及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斟酌被告前有詐欺、賭博、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