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書瑜與告訴人吳怡靜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第3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被告竟基於傷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書瑜與告訴人吳怡靜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第3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被告竟基於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上訴人蕭維宏(原名蕭文勤)選任辯護人謝昀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
承上所述,乙○○於前開時間,對甲○○為上開妨害名譽之貼文,朱佳琦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原告乃連同同年月8日如附表編號㈠之言論內容,對被告提出恐嚇、妨害名譽告訴,經屏東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駁回再議,原告聲請提起自訴
上開刑法妨害名譽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貳、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承辦該署108年度他字第10180號妨害名譽案件(於108年9月25日分案,後改簽分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上訴人即被告周韋帆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6號,中華民國
㈢關於妨害名譽部分:「小三」一詞,為社會通俗用語,並無誹謗之意;關於「幽靈戶」、「人頭戶」之紛爭,乃係因110年系爭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被上訴人欺瞞其他住戶其與黃德潤為配偶關係
上訴人所稱其妨害名譽事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云云,不影響被上訴人本件之請求,併予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74號原告楊宗霖被告滕民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告因前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遭告訴人訴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546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敏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少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王斌彥被告羅敏維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65號原告陳春松被告廖少韋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4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863號原告李俊垣被告洪宗信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3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13年5月21日書記官林佩萱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