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CHEHOK(馬來西亞裔,中文名:陳志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NCHEHOK(馬來西亞裔,中文名:陳志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請人鄭暐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陳鵬宇律師被告鍾功偉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逸柔選任辯護人許秉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呂曉旭被告羅永鏻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告訴人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
111年9月14日原告以E-Mail詢問新北地檢署案件進度後,收到回應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本案簽結;惟「妨害名譽」罪賡續偵辦。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為妨害名譽、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侵害犯罪態樣、侵害之法益、時間間隔等情節,依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一切情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行車糾紛而以上揭方式妨礙告訴人權利之行使及妨害名譽之行為情節及侵害法益程度,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表明有意願和解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遭原告檢舉,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於民國112年7月1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原告辱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永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雅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參以被告有詐欺、公共危險、妨害名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素行不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應各自具狀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或臺灣花蓮地法院撤回先前提起之刑事告訴(包含:女方向男方提起之傷害、毀損、公然侮辱、毀謗、洩漏個人資訊等告訴,但不包含非告訴乃論之罪;男方向女方提起之傷害、妨害名譽等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建眾選任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
系爭節目內容,涉及市長參選人蔣萬安及其父親蔣孝嚴等2名政壇知名人士,攸關公共利益,且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當有各種機制與管道加以澄清,受牽連當事人張女亦已對主持人及來賓提出妨害名譽
被告丁○○前未有被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尚可;被告戊○○前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詐欺等案件被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素行不佳;被告甲○○前有妨害自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謝傳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