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即被告高儷瑛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即被告高儷瑛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112年度易字第879號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甫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39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審易字3457號案件(佑股)審理中,有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
「ChenKevin」在告訴人任職之臺北市立○○國中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其個人臉書網頁網址,並在其個人臉書網頁張貼告訴人前對被告提告妨害名譽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附件一編號45111年6月26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廷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朴簡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黃桂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經查,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11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4月2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3號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黃珊珊與他兄黃曙光逼我親戚,欠債者找民進黨、民眾黨人到我家附近工作、跟蹤騷擾滅證殺人、害人拘役(警察也幫滅證害人)」、「法官已…欠債者敗訴於中國時報民國108年5月21日頭版道歉(我提告妨害名譽回
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妨害名譽行為,致使原告精神痛苦,故請求慰撫金100,000元,本院爰審酌原告現為學生,被告則為國中畢業、無業及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萬元予告訴人之內容調解成立後,以遺失告訴人之銀行帳戶為由,未依調解條件履行,於本院審理中狡辯卸責,犯後態度極其惡劣;再斟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放火、公共危險、強制猥褻、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謝欣茹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112年度簡字第
準此以言,乙○○所提系爭書狀中所為上開言論,是否應負民事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應審究上開言論,是否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侵害性。
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瑞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趙仕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至於原告雖主張其因被告上開妨害名譽及恐嚇行為,致罹患有憂鬱症、廣泛性焦慮症等身心疾病云云,惟被告上開行為難認屬恐嚇之行為,已如上述,且原告於106年5月5日起,即陸續前往義大醫院精神科就
且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社會之評價,是以公然侮辱罪即應認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為其目的
3.被告吳德隆之辯護人復辯稱被告周筱涵為妨害名譽及傷害之現行犯,被告吳德隆所為,乃係逮捕現行犯之依法令行為云云。
為判斷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至刑法上妨害名譽罪成立
文瑞因此認陳慶祐所涉僅屬侵害極其輕微之財產犯罪,且工會應維護會員權益,實毋庸為此委任律師對已接受行政懲處之會員跨海提告,乃以上開言論對上訴人違反比例原則之舉加以評論而為意見表達,難認該當妨害名譽之不法要件
被上訴人曾就上訴人前開委託匯款事發文至臉書,上訴人因此對被上訴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然本件上訴人於偵查中表示有委託付款,且有詢問本件被上訴人有無寄75,000元,均足認上訴人確曾委託被上訴人前開匯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