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廷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欄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廷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欄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吳岱倫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再審,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確定,嗣被告再行聲請再審,而由本院以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慰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睦宜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錦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2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本院慮及受刑人僅因其女友與被害人間之車禍糾紛,即多次以各種不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哲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忠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話,是在私人間的通訊軟體中對話,並沒有散布或公開於其他人知悉,原告未舉證被告有何公開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不法行為,則縱本件事實致原告受有困擾,亦不得以此即謂被告有何妨害名譽行為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二、經查: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回育(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具狀聲請再審,然因其聲請狀未依前開規定附
⒈妨害名譽部分:被告並無剪接或不實,亦未加註任何負面評論,難認原告吳東益有社會評價之貶損。
三、經查:㈠受刑人曾國政因犯附表所示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3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佳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李文潔自訴代理人馮瀗皜律師被告林育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5分開庭期日之現場錄音錄影帶,因聲請人於該事件原先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王崇品律師對聲請人提告妨害名譽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賭博、家暴傷害、妨害名譽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係戕害人之身心健康之物,仍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6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陳雅惠代理人袁曉君律師被告吳至剛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俞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㈤況中碩公司前以鄭人豪涉犯妨害名譽罪為由,對鄭人豪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5783號妨害名譽等案件以鄭人豪所發表言論並無故意不法妨
依公寓大廈條例第38條,管委會原告或被告應將訴訟事件速告區分所有權人,也不公告,律師也說公告欄是社區的,住戶沒辦法出聲發表,就找地方表示住戶意見,只要寫的事實真實,沒有誹謗、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