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海穎(原名:盧羿慈)選任辯護人陳雅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11年度易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海穎(原名:盧羿慈)選任辯護人陳雅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本件被告李大慶、李昱鋒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賴燦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90號原告葉皓昀被告楊啓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重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黃進偉年籍詳卷自訴代理人陳俊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85號聲請人蕭啟斌代理人洪珮菱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啓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84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許春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大慶李昱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並聲明:㈠依國家賠償法第5條-恢復原狀-發回審理妨害名譽、偽證等。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4,500元。
妨害名譽罪保護之重點既為人於真實社會上之客觀、外在評價,若社會大眾無法透過網路帳號得悉、連結真實人格,自無妨害名譽罪之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中小字第4602號原告許煒祥被告林加龍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佑宇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327號,中華民國113年1
樓居桃園市○○區○○○○○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洪啟倫上列五十人共同自訴代理人蕭隆泉律師黃之昀律師被告洪義明選任辯護人陳維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洪啟倫上列五十人共同自訴代理人蕭隆泉律師黃之昀律師被告洪義明選任辯護人陳維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葆娟選任辯護人呂緯武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惟上開證據資料,多為函文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請求處理、核備、抗告人向派出所報案遭人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及抗告人遭解任董事等相關內容,無從判斷有何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
嗣於110年12月5日11時30分許,兩造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即原告上班地點)因與辜凡瑄之情感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上址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