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233號聲請人蘇敏慧代理人黃柔雯律師被告張育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233號聲請人蘇敏慧代理人黃柔雯律師被告張育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
自訴代理人黃國益律師林頎律師被告陳榮源選任辯護人余德正律師劉昱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何書馨被告林紹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隆王進忠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即被告曾沛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寶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豐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鎔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44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儒(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197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冠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紹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46號被告戴昌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號被告王連照(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連照與林雨新(所涉妨害名譽等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鄧琨格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587號,中華民國
㈢爰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分為竊盜、妨害名譽及傷害案件,侵害法益有異,犯罪時間分於民國111年10月7日、000年0月間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中,基於個人心理感受及價值判斷所為之主觀意見表達,並非以惡意詆毀聲請人或無故攻訐為其唯一目的,難謂被告所為有逾越合理表達之言論自由範疇,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妨害名譽之不法犯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72號原告簡添進被告陳志民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
黃美華上訴人即被告黃信源共同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巫郁慧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⒈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系爭簡參室,有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㈥第16頁至第19頁),且據原告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3號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