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冠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08年4月11日0時,在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公學路居所,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暱稱「王○」之臉書帳號公開貼文:「有幾年,他詐賭跑路」等語,經王盈展提告妨害名譽罪嫌後
⑽於000年0月間指控該案被告於社區LINE群組內對其為妨害名譽等犯嫌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罪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參他卷第54、55頁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
許建隆誣告甲○○涉嫌恐嚇取財案〉;甲○○(2018b)〈王詩韻的抄襲、誣告與申正義的黑函、恐嚇〉;甲○○(2018c)〈許建隆著作侵權、詐欺、背信、偽造文書與妨害公務〉;甲○○(2018d)〈許建隆妨害名譽與妨害公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松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848號原告江岱被告曾勁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276號),經原
告蔡沛耘訴訟代理人陳韻任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謝宜彤訴訟代理人林佳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3456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宜彤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登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住○○市○○區○○路0段0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之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因賭博、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堪認其素行非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2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非在此聲請範圍)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妨害名譽罰金新臺幣3,000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禮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14號聲請人鄭宏輝訴訟代理人王悅蓉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14號聲請人鄭宏輝訴訟代理人王悅蓉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張承耀被告林祐陞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度竹北簡字第534號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