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嘉簡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二)何祥華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3年6月26日16時27分許,在熊OO上址居所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於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二)何祥華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3年6月26日16時27分許,在熊OO上址居所前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於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另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妨害名譽案件,而個案犯罪時間分布於112年9月至113年5月間,故認責任重複非難程度偏高等因素,並考量本件經本院函請被告具狀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洪俊杰代理人陳浩華律師被告江淑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
、刑事訴訟,對於妨害名譽構成要件知之甚詳,其接續16次謾罵官朝永為「Mr.
本院審酌原告於被告為上揭妨害名譽情事前,從事表演工作,被告卻以上揭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及留言貶損原告之名譽,使原告之社會評價發生負面影響,致原告迫於被告營造之社會輿論壓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溪谷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4881號被告儲德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00號聲請人黃雅琴代理人陳佳煒律師被告李江菱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全罪,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旨通知於被害人,若該通知內容,僅使他人產生嫌惡不快,甚至社會上之評價減損,則或屬滋擾,或屬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洪廷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113年度審簡字第1781
,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後,匯款新臺幣(下同)50,123元至本案帳戶,行為顯不足取,另參以被告有妨害名譽前科之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姸熹原名江文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柏棟選任辯護人陳勵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貿丞選任辯護人陳長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長財產犯罪之猖獗,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並有礙金融秩序,另增加被害人謀求救濟及執法機關追查犯罪之困難,行為誠屬不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有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罪及妨害名譽案件之素行紀錄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315條係規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
等為實質上判斷,堪認被告非出於毫無依據之謾罵或貶損聲請人2人人格之意,難謂被告主觀上係出於誹謗聲請人等之犯意,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難逕以妨害名譽罪相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洪惠娟被告蔣珈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3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士簡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禹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黃鐘賢被告邱禹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