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民事判決
及被告林凱泰僅係表明整個事件被要求一個月換代言貼,客觀上自不足以貶損原告謝宜庭個人之社會評價,非能僅因原告謝宜庭不滿被告林凱泰上開言詞,即認被告林凱泰有何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
及被告林凱泰僅係表明整個事件被要求一個月換代言貼,客觀上自不足以貶損原告謝宜庭個人之社會評價,非能僅因原告謝宜庭不滿被告林凱泰上開言詞,即認被告林凱泰有何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02號原告林定輝被告張秉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原告林育玲被告張秉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474號),經原告林育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72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瑩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云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⑵至原告主張附表1-1、1-2涉及妨害名譽之部分,就被告孫瑋玲傳送予原告私人訊息部分,並非不特定第三人均得閱覽,自無妨害名譽之可能;而發布於社群網站FACEBOOK
114年度上易字第371號上訴人即被告才勝吉李明怡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明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葉俊宏律師蔡欣澤律師蔡岱樺律師被告吳麒年籍住居詳卷康樹德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2.一併考量被告有妨害名譽、傷害的前科,更因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執行完畢以後,再次故意犯罪(5年內),素行不佳,被告又於審理說自己國
,被告上開言論固有粗魯、不雅、不當,仍難認告訴人於社會生活中受平等對待之主體地位已受貶抑,甚或侵害至其人格尊嚴,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自無從率對被告以妨害名譽
國114年11月20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687號被告劉志仁上列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本院卷第431頁),固可認系爭刑事裁定認定蘇聰賢於107年8月30日董事會有陳述原告在餐會保證新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450%等情,然該裁定係訴外人吳千住告訴蘇聰賢妨害名譽刑事案件
另系爭影片亦僅是錄製兩造爭執之過程,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況原告前已以被告發佈系爭影片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831
,加以各該被害人均有固定工作地點,若未予羈押被告,實難防範被告再至被害人之工作地點或以電話對上開被害人為恐嚇犯行;復參以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衝動型犯罪之素行
2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秉盛輔佐人即被告之母王莉婷選任辯護人賴幸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另本件前經訴外人即原告母親張玉麗陪同原告與被告協商本件債權清償問題,期間因故張玉麗遭提告誹謗罪,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1144號妨害名譽案件
等言語,原告遂於同日8時59分許至石門派出所報案遭公然侮辱,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3月2日正股111年度偵字第5673號被告為陳科長之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傳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829號原告簡來成被告王孝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7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絲林月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車輛)離去,朱志偉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石頭砸毀本案車輛之車窗、拍打本案車輛,同時對告訴人叫罵「幹妳娘」、「幹幹幹幹」等語,並站立在本案車輛前(上開所涉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