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顯與該3名非法外籍移工具有事實上僱傭關係,卷內事證又無從認定藍依婷於案發當日知悉並同意該3名非法外籍移工進場施作,因認上訴人明知上情,仍具狀對藍依婷提起與事實不符之妨害名譽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沙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光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2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莉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9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⑵至於上訴人就110年1月17日事件所提妨害名譽告訴,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被上訴人該日所為言論,係本於其配偶身分表達主觀感受,並非以惡意攻訐或貶損上訴人人格而妨害名譽為目的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祖堯於民國111年12月1日14時1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歸仁南保郵局前停車場,因故與許宸瑜起爭執(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葉洋辰、許家瑋、戴仁謙及吳立祥前往上址處理,因員警要求于明靜返所配合調查,于明靜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以「幹你娘」等語,當場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許宇量(妨害名譽之部分未具告訴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碧純許鏸亓共同選任辯護人邱翊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1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張天代理人林夏陞律師被告呂名博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惟愷輔佐人白哲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原告謝維君被告周富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70號妨害名譽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參、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張書維固供承確有於上開時、地陳述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確實有說過那些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嫣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
三、本件被告許郁仁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淑芬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80號原告李俊垣被告洪宗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岳靖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金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況且,原告於系爭妨害名譽刑案中,要求被告就上開妨害名譽之言論,至第三人陽明老人公寓從事義務勞動工作180日,每日工作4小時(見審易卷第47頁),而後兩造果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