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揭示該號判決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並未創設其等得聲請再審之事由,抗告意旨所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等事項,相當於抗告人有憲法法庭112
揭示該號判決聲請人得請求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並未創設其等得聲請再審之事由,抗告意旨所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等事項,相當於抗告人有憲法法庭112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90號聲請人李信樺聲請人恆耀節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小雯共同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93號聲請人謝玉英訴訟代理人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
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固謂:上開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內等旨,然若僅「減輕其刑」之情形,並不與焉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三、原裁定略以:㈠、聲請意旨所陳事由縱認全然屬實,抗告人依法得循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或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途徑以求救濟,並非得聲請再審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至法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是以,參照前開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認被告口出本案言語之行為,仍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遽以該罪相繩。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終局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⒊本案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理由說明: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係以「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為前提,且就情節「『極為輕微』,縱適用刑法第
二、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判決人劉華崑對於本院維持第二審判處抗告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之94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係主張: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即係為貫徹上述單一國體制所定之中央法律規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759條之1所定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與本件情形無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則在強調前開規定並無於保
訴願人申請提供之資料既為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之卷內文書,自應向憲法法庭請求辦理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