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71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71號聲請人鄭希傑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71號聲請人鄭希傑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2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8號聲請人山鈺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秋田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9號聲請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宏志訴訟代理人林伊柔律師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1號聲請人黃松林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聲請意旨所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等事項,相當於聲請人有「減輕其刑」事由一節,於法無據。
亦即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即婚姻出現難以維持之情形,往往係諸多因素如財務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闡釋意旨參照)。
又被告所稱「甲○○小姐,欠錢還錢」、「妳不要把錢都拿去買毒品」等語,衡以一般社會認知應整體評價,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所言此等具體事項,當無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所稱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惟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60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9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58號聲請人黃永同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59號聲請人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法定代理人蕭巧如訴訟代理人余席文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