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770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70號聲請人許順吉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人重傷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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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73號聲請人李萬成上列聲請人因對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68號聲請人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桂芳聲請人邱秀鳳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6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謝博戎律師江致莛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送達代收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所具體諭知之死刑案件罪刑相當、迴避死刑之量刑基準、加重量刑因子(無教化可能性)及其所連結之刑法第63條、公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6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陳又寧律師陳育驊律師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⑷以上各情,均足認被告係故意貶低聲請人黃毓亭之人格尊嚴,已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言論性質亦不具正面價值,更涉及物化、踐踏女性之粗鄙言論,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
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
是以,該憲法法庭判決僅係對於再審規定之決定,與本案A女有無檢出他人生物跡證、本案有無新事證均無關聯,是聲請意旨就此主張,無從採納。
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
是以,被告劉辰相、劉培倫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無援引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減刑之餘地。
㈥被告之辯護人請求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再依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主張。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