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憲法法庭
、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憲法法庭
即係為貫徹上述單一國體制所定之中央法律規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邊碼62)。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揆其文義,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
⒊次按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或所在不明,事實上無法使其陳述等),或法院有相當理由認為使之陳述意見為不適當者,法院未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不能認對該子女程序主體權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有欠缺(憲法法庭
四、本案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理由說明:㈠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係以「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為前提,且就情節「『極為輕微』,縱適用刑法第
㈢被告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減刑: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明白揭示此意旨。
係對憲法法庭上揭判決意旨有所誤解,及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見,再為爭論,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從而,被告及辯護人請求依據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尚屬無據。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確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32第2項準用第468條之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為之,且應具體指摘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