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立法者所欲維持之婚姻存續,應為和諧之婚姻關係(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第30、39段參照)。
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
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認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疇(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2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41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24號聲請人王志豪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變更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聲請人以外之受刑人,且於該憲法法庭判決宣示後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件所涉法律爭議,核與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所指情節相同,爰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20號聲請人吳偉欽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
原審判決隻字未提上訴人尚有主張民法第18條第2項之請求及第195條損害賠償之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15-17頁),此部分則因上訴意旨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參諸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113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系爭A公告及附件所涉之系爭A言論當不具備違法性及歸責性,被上訴人之行為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應無分軒輊,故於判斷原告得否以被告所為言論,主張其名譽權遭被告侵害,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0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8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