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反之,表意人如經制止,然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此時即得認定行為人應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之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執行公務(憲法法庭
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至於表意人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阻卻違法,依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
至蔣文舜所供其毒品上手(共犯)「楊展越」,倘經調查、偵查後,符合前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可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附此敘明。
復系爭文字亦未涉及對於性別、年齡、種族、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歧視或羞辱,應不屬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所界定需嚴格審查之範疇。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揭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而未依犯罪情節之輕重,提供符合個案差異之量刑模
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
⒌有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適用之說明:⑴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至於表意人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阻卻違法,依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
上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法院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裁判。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該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亦毋庸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刑。
另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係針對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者,經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倘仍嫌情輕法重,
㈥依據憲法法庭一一二年度憲判字第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夫妻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就該事由應負完全責任之一方,於一定條件下
故僅持外國護照者始能依簽證條例之規定,依其申請來我國之目的及條件,申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適當之簽證,屬持外國護照者專屬之權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理由第
並說服法院達前述認定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心證程度,不得僅以該財產來源尚屬不明,而被告又無法說明或證明其合法來源,即認屬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憲法法庭
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