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631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31號聲請人葉俊雄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31號聲請人葉俊雄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29號聲請人謝楊梅謝秉勳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鋪位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30號聲請人蔡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延長羈押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32號聲請人李靜宜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27號聲請人鄭任祐訴訟代理人許龍升律師吳春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
抗告意旨所指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等事項,相當於抗告人有「減輕其刑」事由一節,於法無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28號聲請人青松鶴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齡慧送達代收人黃美雯上列聲請人因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
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指情節相同,爰依上開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裁定如主文,以符法制。
法院如就個案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確信,自應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合憲性之審查,尚不得以類推適用或比附援引憲法法庭判決之方法,解免其聲請義務,或任意擴張憲法法庭判決效力,逸脫法
經核原確定裁定並無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牴觸,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之情形。
唯一證據為監聽譯文,然該內容並無提及毒品交易,係檢察官臆測結論再經證人江松育證實,然江松育於筆錄製作後不久死亡,而其證詞前後不一,且未與抗告人進行交互詰問、對質,依憲法法庭
況且,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揭示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事由,僅限於應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院自無法擴張解釋,將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亦包含在內
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另按被告之辯護人對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業據司法院憲法法庭
㈡、原判決對於被告所犯故意殺人罪固為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然審酌其犯罪情節及個人情狀,何以尚難評價為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已說明: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
由於言論自由有上述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功能,國家自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