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
並未加油添醋,亦無任何評論,且自訴人使用的防火認證是否涉嫌冒用,涉及產業的公平競爭、產品是否侵權,具有公益性,非屬私德,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不罰(憲法法庭
並未加油添醋,亦無任何評論,且自訴人使用的防火認證是否涉嫌冒用,涉及產業的公平競爭、產品是否侵權,具有公益性,非屬私德,依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不罰(憲法法庭
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
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即縱雙方有責,毋庸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均可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即縱雙方有責,毋庸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均可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參照)。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56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6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60號聲請人張放達上列聲請人為退除給與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57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59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58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假處分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561號聲請人林志郎訴訟代理人吳佳霖律師(兼送達代收人)潘佳苡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如未能取得被告合意即限制原告離婚自由,顯然對於原告過苛,且兩造子女均已成年,不致因離婚而使被告與子女家庭生活現況陷於精神或經濟上苛酷狀態,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及憲法法庭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詩韻間112年度婚字第417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為釐清案情,作為將來是否提起上訴,以及若有必要,用於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之證據,及向律師公會提起申訴、向憲法法庭遞狀等之用
亦即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
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惟按日據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