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斗補字第263號原告吳銘城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李鑫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何阿素(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劉濬豪被告蔡金保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年度司聲字第381號聲請人黃媚蓉相對人何聰樂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魏耀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原告吳秉鋒被告陳德凱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員小字第17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二、查被告曹雅惠、陳惠如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許正達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2627號原告呂振邦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雅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廖嘉順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應向附表所示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惟原法院駁回聲請人上開損害賠償之請求,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14年度上字第1013號),本院以聲請人於111年、112年至114年間提起多件訴訟請求第三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846號原告蔡育倫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9號原告○○晴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小○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被告鄭竟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羅小字第55號原告林錦華訴訟代理人莊明憲被告邱鈺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原告施雅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煌、KenGo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菲洛墨拉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廖萾軒被告田建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湖小字第519號原告蘇淑真被告曾國杰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41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劉哲育被告林永紫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41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147號上訴人葉○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高○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江小琪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