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年度板小字第69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被告林炎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而與所謂惡意未遵期履行損害賠償之情形不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原告余聖君被告白光勝訴訟代理人文志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原訴字第135號原告黃玉梅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存宏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陳振盛陶念湘被告盧至裕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上訴人即被告楊文良訴訟代理人簡大鈞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143號上訴人許顥瀚被上訴人高浩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
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呂嘉寧葉伊瑄被告黃泓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139號上訴人張美秀被上訴人吳憲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三重簡易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24號原告鍾逸琦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珏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重附民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5號上訴人謝貴美被上訴人黃林木英黃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因相對人即被告張譯祥之過失發生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聲請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肩膀挫傷、右腳擦挫傷、左腳挫傷、左膝擦挫傷及右手肘擦挫傷等傷害」之傷害,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86號上訴人陳柏豪被上訴人古筱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46號原告李欣燁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翊維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年度板小字第67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被告陳昱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1347號原告蘇柏豪被告何冠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蕭世駿劉子陽被告林志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