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原告雖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個月後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惟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損害賠償金並非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條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原告蔣敏洲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紹良、黃司熒、許騰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5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571號調解筆錄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杜國英訴訟代理人巫光璿賴暐凱被告翁政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緩刑伍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案已繫屬為由駁回異議人限期起訴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許異議人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如認相對人未依法起訴,則請准予撤銷或解除假扣押,另並對相對人保留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等語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肇事致被害人瑞妮死亡之結果,其過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係屬重大而無可回復,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已履行損害賠償完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15號抗告人林浚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禮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上訴人已於114年5月8日拋棄系爭商標5之商標權應有部分,已非該商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不得再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
事實及理由壹、程序事項: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蔡承哲張峰瑞被告陳盈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A女(真實年籍姓名詳卷)被上訴人陳秀民訴訟代理人顏之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小上字第41號上訴人賴淑惠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李易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消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林楷峻被上訴人優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島成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被害人楊詩盈雖不願和解,並將被告寄交之和解賠償支票退回,但被告已將和解金5萬元提存,就被害人達陞公司部分,被告亦有寄交含和解賠償支票10萬元之存證信函,至於告發人萬佳安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翁豪辰被告林佳靜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冠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吳佳澤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示之事項,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又被告所履行之上開緩刑負擔,當屬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