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27號行政判決
因形式上勞僱關係已不存在,投保單位應於其離職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依勞保條例第72條及民法相關規定,應由投保單位即英業達公司負責損害賠償
因形式上勞僱關係已不存在,投保單位應於其離職當日辦理退保;惟如法院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因非法解僱勞工肇致其權益受損,依勞保條例第72條及民法相關規定,應由投保單位即英業達公司負責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劉政富被告許翼權吳奇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命被告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又被告所履行之緩刑負擔,當屬其應負損害賠償責
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向程娜汪、徐秀標及廖敏雯支付損害賠償。
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分別支付被害人A06、A07、A08、A09、A10、A11、A12、A03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損害賠償
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分別支付被害人A04、A05、A07、A10、A12、A13、A14、A18、A19如附表四所示內容之損害賠償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別向林潔柔、法俐思‧伊斯巴利達夫、陳萌惠、李淑惠、陳麗宇、劉曉明及盧琪方支付損害賠償。其他上訴駁回。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是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自明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184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均如前述。
二、本件被告羅光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江育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莊國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銘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救字第24號聲請人甲(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母(年籍詳卷)相對人王嘉琪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年度北簡字第4698號原告青想藝術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荌棈被告沈琳朣黃永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⒋陳雅玲裝修系爭房屋既可認係依約定之方法使用,依上開規定及系爭租約約定,縱然因裝修造成毀損,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方姿力對於系爭損壞均為裝修過程所生一節,並不爭執,其自不得就此請求損害賠償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負245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226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家福被告江寬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按損害賠償義務人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回復被害人於損害發生前之應有經濟狀態,而非原來狀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員救字第5號聲請人黃俊誠訴訟代理人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冠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