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
二、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事件。
二、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事件。
倘上訴人之真意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額300,000元-原審勝訴部分100,000元=2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50號原告陳俊修被告郭姸伶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受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存款戶即不得請求銀行返還同一數額之金錢,銀行亦不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就本件事故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勢為何?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額為若干?茲析述如後。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4、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9條規定,主張吳麗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5、被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主張林義華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板簡字第2071號原告陳媫翎被告廖亦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