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者,以1月計),約已使用7個月,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2萬5,513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者,以1月計),約已使用7個月,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2萬5,513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者,以1月計),約已使用2年3個月,因此就原告所主張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7萬3,802元)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協助其等登記領取機票補助等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及為使國民黨及韓國瑜順利獲得選票之同一目的,接續於密接相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模式為之,所侵害者為選舉公正之同一國家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
至原告聲明第3、4項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條文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要旨,應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353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
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78、1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以舊品替補修繕之交易市場並不存在,強求被害人以舊品修繕乃屬期待不可能,從而,被害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交換價值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此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之意旨
以舊品替補修繕之交易市場並不存在,強求被害人以舊品修繕乃屬期待不可能,從而,被害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交換價值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此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之意旨
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
從而,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被告等人自己為投資人之金額,亦應列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內。
至於原告主張因系爭房地有抵押權設定,其價值應以減損1,000萬元計算云云,然系爭房地雖設定抵押權,但不影響系爭房地原來價值,且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所示,與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上有無抵押權之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18日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108年度訴字第1153號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60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才能回復所有權,是系爭土地雖浮覆,原所有權人僅取得回復原狀之請求權,非當然回復所有權云云,然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