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⑸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⑸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㈢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等實務上見解,於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因不合時宜,不宜再予援用,已詳述如前。
,強求權利人以舊品修繕乃是期待不可能,從而,權利人於未獲取超越原物使用或交換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要,其請求應屬合理,此與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年度簡字第30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被告雖曾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惟究非「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亦難等同視之,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則被告在接受機構外之處遇措施後,是否即得剝奪其接受觀察
是本案原確定之109年3月24日宣示判決筆錄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年2月,乃係依據當時之法律、最高法院決議進行訴訟程序及裁判,自無違誤,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
足見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顯已詳加審酌論列,綜合證人陳宗龍之證述及卷附相關物證加以調查,復參酌最高法院決議意旨,採為認定聲請人就其販賣毒品犯行未於偵查中自白
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於債權人未確定受清償前,執行程序尚不能謂己終結,故系爭執行事件應尚未終結,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要旨觀之,刑法第57條及同法第59條規定,兩者間於適用上固然有所區別,但就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而言,並非為截然不同之領域,兩者於審酌上自有重
至7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2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⒊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用修
裁定之案件中之108年5月21日獲准假釋出監,被告既係於原審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
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固於偵查及本院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惟此部分之行為經法規競合結果既應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但因有上開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改變之情事變更事由,且檢察官起訴本案時,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