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街改造工程協調會」認定上訴人懸掛式格柵立面設計設計錯誤而要求重新設計,換言之,被上訴人於92年7月9日即發現設計有瑕疵,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街改造工程協調會」認定上訴人懸掛式格柵立面設計設計錯誤而要求重新設計,換言之,被上訴人於92年7月9日即發現設計有瑕疵,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四)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以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不得割裂適用」原則,自應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
分別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再犯,分別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迭次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復於事實欄所述之時點更犯施用毒品罪,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⑷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至緩刑之宣告,依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應逕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⒊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楊順木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然原告欲撤銷之標的(即桃園縣大園鄉○○段海口小段72地號)之被告洪鳳鶯應有部分價值依公告現值計算僅為4,385,150元(計算式:1,3096,7002=4,385,150),故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
(四)綜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惟兩造就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均主張借貸關係,上訴人(票據債務人)復抗辯未收受借款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應由被上訴人(執票人)就借款已經支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號判決廢棄原審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3月29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558號維持本院上開見解而告確定,則依上開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決議及判例意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其於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⑷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郭東進、蔡聰能、戴吉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4)綜合上述各刑法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就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93年8
分別有上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被告於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依法追訴處罰,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