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910號刑事判決
⒌綜上,刑法第31條第1項固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楊淑卿,惟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⒌綜上,刑法第31條第1項固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楊淑卿,惟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⑸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⒌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⒋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③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法益而非個人法益(參閱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893號及26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自訴人並非上開二罪之被害人,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提起自訴,是故依上述最高法院決議
㈤另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參照),併予指明。
㈣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此據最高法院69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甚明,揆諸該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上開假扣押查封登記自無礙於本件之裁判分割,併敘明之。
至於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參照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無須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本案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部分
⑷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之規定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理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就罪刑有關之牽連犯、連續犯及刑之加重減輕等情形
㈤綜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綜合本件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被告行為後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並非較為有利,本件應適用被告行
被告既曾於「5年內再犯」,且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於99年8月12日晚間,再度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之意旨
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4.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相關規定。
本件被告蕭彥勇、蒲金河為期被告蕭彥勇能順利當選鎮民代表,由被告蒲金河向蕭媄翎等8人發送賄賂物品,犯罪之時間相近,顯係基於單一目的接續實施賄選行為,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之見解
17條之規定,對被告顯較為有利,是就此部分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得減輕其刑之不利程度顯逾越罰金刑之提高,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整體而論較為不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示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而推由被告張貫存一次購入18罐方牌開心果,並接續在相近之時間,由被告施永和、張貫存2人一起以相同之模式向同選舉區上開有投票權之受賄者行賄,且侵害同一法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七)綜合上述各刑罰權規範內容變更之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上揭附表二編號一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