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毒抗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被告本案所為,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業如前述,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法追訴之要件顯屬有間;本案既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被告本案所為,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業如前述,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法追訴之要件顯屬有間;本案既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按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核被告徐東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前開規定,應依法追訴,本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論罪科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⒈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核被告林宥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