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理由一、被告鄭睿騰因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四、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
二、核被告陳嘉豪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寶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
⑵偵審自白減輕: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核被告莊秉諺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15號抗告人即被告張家偉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
原判決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二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後,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有妨害名譽及違反毒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68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凌軒選任辯護人黃慧仙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第一級毒品罪處斷;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975號上訴人即被告葛維麟選任辯護人黃韋儒律師陳宇緹律師劉晏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就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就上開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
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張瓊月選任辯護人李權儒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