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2.就全部犯罪事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之說明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全部犯罪事實自白犯行,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聲請人即被告陳郁翔(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程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黃勝煜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
足認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永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5年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竣傑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該案與其另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均自白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於上訴狀中亦無相反之陳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品罪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予以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繹丞(原名翁師承)選任辯護人蔡伊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等語。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宗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