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廖泌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廖泌欽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所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11日112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⑵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⑴有期徒刑4月⑵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書記官林怡吟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樹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蘇銘敬選任辯護人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家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⒈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沄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扣押被告所有之原判決附表編號23「IPhone手機(白色)1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即被告王于豪李晏岑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東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二、本件被告吳振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及販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宏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許傳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緝字第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盧昭榮(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6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確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敏如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葉慶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