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嘉簡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四、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四、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孟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OSEPHGABRIELPIMENTEL選任辯護人劉盈良律師李承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黄天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仲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哲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葛時碩(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2年2月確定,移送接續執行。
告黃崇恩指定辯護人馬翠吟(義務辯護律師)被告吳逢羲選任辯護人李浩霆律師劉政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使詐欺集團得以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更增加許晉豪等3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前有多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多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扣案之殘渣袋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4492號),經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且依托咪酯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648號案件簽結在案。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