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邱仕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核被告邱仕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本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其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核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俞文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另案強制戒治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簽結等情,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1號簽呈在卷足憑。
三、論罪科刑㈠按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20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應施以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者,係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立法理由,應施以前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者,係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裕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戴睿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扣案之鏟管1支,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