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晨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76條第1項第1、3、9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懷智選任辯護人蔡沂彤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龍平指定辯護人萬鴻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是核被告徐皓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參、論罪:一、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13年10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㈢復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宣告「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有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又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祥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460號抗告人林有凌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並換發本案執行指揮書,以101年度執更申字第2484號之1執行指揮書接續103年執更申字第1296號之1指揮書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9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振蔘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