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家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60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家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世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以被告紀文斌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12年7月3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7年8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㈢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5914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睿選任辯護人林祐增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是本案並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緝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朱彥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A02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年度壢簡字第178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4月確定;⑥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拘役20日確定;⑦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352號上訴人即被告吳宣毅選任辯護人白丞哲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三)被告前因藥事法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4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5
告龔子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被告葉原鈞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張鎧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4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
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馨云(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㈡被告前因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2年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假釋出監,於102年2月10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