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
三、經查:(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
(馮維屏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案件,另案偵辦中)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附表一編號案由判決案號刑度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93號有期徒刑5月2廢棄物清理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93號有期徒刑1年8月3
㈤被告A05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2年8月、2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上訴駁回裁判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10年5月12日因縮短刑期假
⑷被告前因竊盜案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素行不佳。
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應予非難;衡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A16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3月10日徒刑執行完畢。
陳聖儒則自111年10月5日起迄至113年2月2日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雲二監服刑。
經查:公訴意旨固於起訴書中主張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110、112年間,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次、3月1次,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㈧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刑,偽造文書、詐欺共計49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下稱前案),被告於民國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100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陳夢萍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毓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