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及銀行法(1罪)等罪,考量上開犯行之罪名、罪質態樣、犯罪手段及侵害之法益部分相近,另有部分不同,
四、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罪)及銀行法(1罪)等罪,考量上開犯行之罪名、罪質態樣、犯罪手段及侵害之法益部分相近,另有部分不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玉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以張○○、丁○○前均擔任聲明異議人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證人,於臺中地檢署及本院具結作證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虛偽證述內容,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舷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應附繕本)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即被告陳彥竹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㈢因認被告公訴意旨一㈠⒈、⒉、㈡所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2(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
(應附繕本)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竊盜
月30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書略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
,另案偵辦中)」之記載,應補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因被告此次施用毒品行為係在其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經檢察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是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准予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仁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葉秉昇(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下稱A案);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