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於民國114年5月12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乘客江秉翰及汪慶法(前二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另行移送偵辦
)於民國114年5月12日2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搭載乘客江秉翰及汪慶法(前二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另行移送偵辦
,竟罔顧公眾安全、漠視自己安危,而於施用毒品後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並考量上訴人雖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李庭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0、181號各如附表宣告刑欄位所示之有期徒刑(即A、B裁定各附表所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書記官黃定程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石詠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李庭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0、181號各如附表宣告刑欄位所示之有期徒刑(即A、B裁定各附表所示
事實及理由一、李曜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之住處(地址詳卷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蔡銘豐(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時間密集、接近,各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手法相近,具有高度之關聯性
㈢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年10月後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111年12月4日保
㈢、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且經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受刑人陳和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㈤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
至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K盤1個,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肇事逃逸、偽造文書、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現復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而在監執行之素行,有法院前科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又明知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不恪遵法令
此外,審酌A集團如本件裁定附表所示編號3所犯乃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與B集團所犯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無論犯罪類型、罪質均有所相異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警察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
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罪所得業已發還告訴人胡耿榿、游輝然、吳宏昌及被害人張志成、中央警察大學,是渠等實際上未受有損害,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按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㈠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基簡字第135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2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