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4.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少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於110年5月27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⒋本件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說明:查被告夏維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8月4日以109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而於109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㈡扣案白色結晶3包,經鑑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沛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931號判決確定。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雅馨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五、本案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茜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大麻1包係被告所有,且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足認上開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論罪科刑: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賴建穎明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核被告許稔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核被告陳瑋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