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裁定如主文。
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祐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依託咪酯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撤銷本院107年度少訴字第4號判決之緩刑確定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參以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逸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物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陳永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