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㈣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同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
㈣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同有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
繫屬法院審理中;②因108年間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③因108年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李文裕陳秉煌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經查,被告另案於113年間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下稱另案)囑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鑑定被告是否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佐以被告曾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易字卷第13頁至27頁);再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及告訴人
年度偵字第57723號被告A04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4(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
地點臺中市○區○○里○○路000號...犯罪嫌疑人何益宸(業工、經查有賭博、傷害、過失傷害、竊盜、妨害秩序、偽造文書、詐欺等刑案紀錄)、林冠評(業工、經查有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蕭文榮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4年10月確定,及經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之罪裁定定應執
㈡經查,被告A04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5年11月10日假釋出監,並於108年4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
參、本件之量刑因子一、刑之加重事由(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認定):沈富民前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又15日;⑵於108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
⑵至被告A04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28號判決及原審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罪嗣
⑵至被告A02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28號判決及原審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罪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又大麻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慶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180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