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2號上訴人盧啓銘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82號上訴人盧啓銘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
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3罪、洗錢防制法案件1罪,毒品與洗錢罪之罪質迥異,暨其各別犯罪之手法、相隔時間、侵害法益,與是否得以充分評價受刑人行為等一切具體情狀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三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94號上訴人賴鵬仁選任辯護人許致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請示單、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告沈德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沈德勲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黃啓豪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
114年度偵字第8760號被告林哲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林哲源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114年度台上字第6648號上訴人林柏澄選任辯護人呂理銘律師王楷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紙、車籍及駕駛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三、經查:(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官榮祥(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其中21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原審)以106年度聲字第644號裁定(下稱
並考量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見素行非佳。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63號偵辦中)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陳泓智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20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駕駛本案車輛前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欲販賣毒品咖啡包予喬裝為買毒者之警方,遭警以現行犯逮捕,並在其身上查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7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等物(所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115年度台上字第272號上訴人高浩景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黃驥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上訴人王志宇選任辯護人黃慧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
再觀諸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詐欺、竊盜、偽造文書、贓物、妨害性自主、搶奪、恐嚇取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公務、傷害等多項犯罪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詎A男、B女均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可預見於吸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